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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法规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2/5/14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1129 次
        第一条  为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动我县节能降耗工作,确保经济发展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08〕4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是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从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资金拨出,专项用于推进我县节能降耗发展的资金,节能降耗资金滚动使用,前一年度不足部分从本年度计划中扣减。
        第三条  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以降低全县单位GDP能耗为目标,本着择优支持、突出重点、效率优先、公正透明的原则,重点支持节能、清洁生产、绿色企业创建、工业循环经济等项目的补助以及对节能降耗工作宣传培训和先进单位表彰奖励。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以投资补助和费用资助为主(项目投资不包括基建、污水处理和流动资金投资)。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本县区域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第五条  支持范围及补助、奖励标准
        1、以工业领域为主,兼顾公共领域,重点支持年综合用能3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改造项目,以及年耗电50万千瓦时以上的非工业单位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的节能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2、大力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对工业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项目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3、支持年耗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4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当年最大补助额不超过30万元。
        4、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对获得“浙江省绿色企业”和“台州市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3万元。
        5、研发机构、企业等开发先进的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经鉴定验收后在玉环县域内推广应用3家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6、根据省、市当年的法定能源监测与监察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监测审计与监察所发生的费用给予全额列支。
        7、对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节能降耗、节水、清洁生产及工业循环经济宣传、培训等必要费用开支,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8、在县重点用能企业、镇乡(办事处)、相关部门中组织开展节能降耗先进单位、个人评比,对评为年度节能降耗工作先进单位、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申报和审批程序
        1、项目申请单位应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和节能(节水)项目备案后,按申报要求向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报送补助或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公司财务审计报表、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不同项目投资情况及所需材料、相关凭证;上一年度公司水、电、煤等能资源消耗情况。
        2、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联合审查、筛选申报项目,并组织对通过审查后的项目(第五条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进行现场验收,择优排序,确定补助或奖励项目名单和资金数额。补助和奖励项目确定后,提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项目补助与奖励资金安排意见,正式行文后执行。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县本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不再予以安排。
        第八条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收到补助或奖励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次年第一季度必须将项目实施情况与绩效报告上报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检查和评估,对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凭证等骗取专项资金的,按《财政违行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除收回资金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取消该单位三年内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对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投产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与绩效报告等相关材料的,两年内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玉经贸〔2009〕1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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