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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T就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判决
外贸预警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4/10/21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点击:752 次
2014年10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USCIT)就涉及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反倾销行政复审的重新裁决结果作出判决。本案具体如下:
原告: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太仓朝阳木业有限公司(Taicang Sunrise Wood Industry Co., Ltd.)、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梅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Meizhou Sunrise Furniture Co.,Ltd.);
合并诉讼原告:东莞市远大家具有限公司(LONGRANGE FURNITURE CO., LTD.)
原告介入方:COASTER COMPANY OF AMERICA, COE LTD、廊坊天诚家具有限公司(LANGFANG TIANCHENG FURNITURE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AMERICAN FURNITURE MANUFACTURERS COMMITTEE FOR LEGAL TRADE and VAUGHAN-BASSETT FURNITURE COMPANY, INC.(AFMC)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中,被告介入方AFMC请求法院重新考虑东莞朝阳家具有限公司(Dongguan Sunrise Furniture Co., Ltd.)v.美国政府(Dongguan IV)的裁决。在Dongguan IV一案中,法院审查并驳回商务部的第三次重新终裁结果,认定美国商务部对太仓艾芙迪家具有限公司(Taicang Fairmount Designs Furniture Co., Ltd.)适用不利可得事实(AFA)没有实质证据支撑,原因是商务部的依据没有反映出该公司的实际情况并不能认定为不合作。
被告介入方AFMC表示现有材料证明艾芙迪家具瞒报了销售数量。经审查,法院认为商务部并未发现上述隐瞒的事实。
司法管辖权和审查标准:
根据28 U.S.C. § 1581(c),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该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根据19U.S.C. § 1516a(b)(1)(B)(i),本院将维持商务部的决定,除非该决定“没有足够的在案证据支持,或与法律规定不符”。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被告介入方的动议。
案件背景:
2003年12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华木制卧室家具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94035090.40、94035090.80、7009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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