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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遭通报 违规出口被处罚
外贸预警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4/8/11   来源:中国国门报   点击:642 次
【案情简介】
    日前,浙江金华检验检疫局辖区一家企业生产出口的尼龙餐具因初级芳香胺超标被爱尔兰官方通报,涉及产品数量21600只,金额49680元人民币。
    据调查,该批尼龙餐具系上海某外贸公司于2013年2月给上述生产企业下的订单,订单产品在2013年7月完成生产。由于生产企业质量控制能力弱,对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及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自身担心该批产品质量不符合欧盟法规要求,为逃避产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抽样检测,生产企业将样品及合同、发票、装箱单等外贸单据直接寄给了宁波某代理公司,由其通过非正常渠道将该批货物出口至爱尔兰。
    金华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教育,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处以6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案件分析】
    尼龙餐具属于与食品接触产品,该批被通报产品出口时仍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因此,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生产企业应当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报检,经检验检疫部门抽样检测合格,并获得检验检疫证单后方准出口。而该生产企业通过非正常渠道出口,逃避检验检疫部门监管,这一行为涉嫌违法。
    合格的产品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目前,食品接触材料行业准入门槛较低,大多数生产企业规模较小、管理不健全,往往为了追求效益而盲目听从客户的不合理要求,生产并出口不合格产品,导致出现“中国制造”产品被国外通报、退货、撤市、销毁等严重后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四十四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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