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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务部修订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有关价格调整的法律规定
外贸预警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6/5/2   来源:WTO网站   点击:784 次
2016年4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美国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通报的美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修订情况予以公布。该通报具体内容为:
2016年3月24日,美国修改美国联邦法规第19卷第351部分(19 CFR part 351)的第351.102(b)(38)款及第351.401(c)款关于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涉案产品价格调整的法律规定。该项修订主要内容为:
(1)规定美国反倾销调查程序中价格调整的定义。价格调整指在购买者净支出中反映出的、因折扣、回扣及其他调整原因而对涉案产品或同类产品售价进行的变动(包括涉案产品售出后进行的上述价格变动在内)。
(2)规定价格调整后净价格(prices net of price adjustment)的适用情形。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出口价格(export price)、推定出口价格(constructed export price)及正常价值(normal value)时,a. 原则上应使用经价格调整后的涉案产品或其同类产品净价;b. 除案件利益相关方有充足证据证明外,美国商务部原则上将不再接受在涉案产品出售后进行的价格调整。
上述修订自2016年4月25日生效并适用于美国在此生效日后启动的所有反倾销程序。
法规修订原文见美国联邦法规81 Fed. Reg. 15641及WTO N1USA1S24号公告。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六条实施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WTO成员国应将其对本国贸易救济法律法规所作修订情况通报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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