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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伊出口增新规 相关企业早准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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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预警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1/11/29 来源:宁波日报 点击:118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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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伊朗标准与工业研究院谅解备忘录>的行动计划》,我国出口伊朗法定检验目录内工业产品将于2011年12月1日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内容包括产品的品质、数(重)量、安全卫生项目以及监装等。 据了解,这是继塞拉利昂、埃塞俄比亚、埃及之后,第四个与我国签署协定,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国家。与此前实施的装运前检验要求相比,出口伊朗装运前检验存在部分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装运前检验的产品范围不同。根据公告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的产品为中国出口伊朗列入法检目录内的工业产品。具体而言,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产品目录》中第25-29、31-97章,海关监管条件为B,检验检疫类别为N的所列产品。 二、装运前检验的具体内容不同。根据公告要求,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内容包括产品的品质、数(重)量、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及监装,不包括核价。 据检验检疫部门统计,近年来宁波地区对伊朗出口贸易增长迅速,2011年前10个月宁波地区出口伊朗法检目录内的产品有3433批次,货值1.7亿美元。产品主要为机电产品,有小家电、电机、电源线、灯具等商品。出口量比较大的还有塑料制品、阀门、搪瓷制品等。 为确保宁波地区出口伊朗的法检工业产品,能够顺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办理查验放行手续,检验检疫部门提醒企业: 一是正确理解和面对此次中伊签署的装运前检验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是进口商必须向伊朗进口监管部门提交查验放行的必要法律文件,企业切莫为了方便而逃避装运前检验或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否则不但货物将无法进口通关,甚至出口企业也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严厉处罚。 二是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沟通联系,主动了解相关政策及标准,特别对于此次规定需要装运前检验产品的涵盖范围要有正确的了解,以确保货物顺利通检、通关。 三是及时申请装运前检验。办理装运前检验业务有一定的流程与周期,相关企业要及时申请装运前检验,并需留出足够的检验、监装时间,企业在办理过程中需与检验检疫机构保持沟通,科学安排,尽量避免出现积压、违约等现象,造成不必要损失。 四是做好输伊产品检验标准搜集工作。根据协议,中国出口伊朗工业产品的检验标准依次采用伊朗国家标准、中国国家标准、相应的国际标准等。企业与伊朗客户订立合同时,应特别关注产品所遵循的检验标准,如果客户要求低于相应的标准或与标准相抵触,应以相关标准要求为准。 相关链接 装运前检验是国际商品贸易中经常采用的一种检验方式,通常是由进口国(多为发展中国家)政府有关部门颁布法令,指定一家或多家检验机构对本国进口货物在出口国实行强制性装运前检验,对货物的质量、数量、价格、关税税则目录和商品分类进行核实并在实施监督装载后出具相应的装运前检验证书,进口国相关管理部门凭该装运前检验证书对进口商品实施验证放行。窗体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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