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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民营经济32条”!
政策法规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23/8/29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466 次

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浙江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浙江省委、省政府研究出台了《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政策集成创新赋能浙江民营经济新飞跃。

这次出台的《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共32条,围绕“实实在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不断擦亮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这一总目标,突出“集大成、浙江味、含金量”三个鲜明特点,提出了“提信心增预期、降门槛扩领域、真公平破隐性、拓市场促升级、优氛围增服务”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

主要内容是“五个聚焦”:

聚焦提信心,增预期。 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预期不稳、信心不足、保障不够等问题,着力强化财税政策、产业基金、金融保障、用地用能用工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在民营企业获取金融支持的机制建设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务实举措,真正促使金融机构“敢贷、愿贷、能贷、会贷”。特别是考虑到民营经济创造全省70%左右的GDP,谋划提出了“3个70%”的要素保障机制:第一个70%,是指浙江省“4+1”专项基金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第二个70%,是指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70%;第三个70%,是指每年新增能耗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不低于70%。

聚焦降门槛,扩领域。针对民营企业“不能投”“不敢投”“不愿投”等问题,在一些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提出了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创业投资、政府采购倾斜等措施。特别是在吸引民资方面,围绕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领域,提出向民营企业推介“三张项目清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清单、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

聚焦真公平,破隐性。针对“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性壁垒尚未完全消除、“一视同仁”尚未真正实现等问题,浙江提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严格实行“非禁即入”等措施,不让公平停留于“书面”、而真正落在“实处”。特别是在招投标领域,浙江明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额外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准入条件,也就是“七个不准”——第一,不准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第二,不准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第三,不准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规模、成立年限、注册资本金、银行授信证明和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要求等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第四,不准在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一般项目中设置资质、业绩、奖项等加分项;第五,不准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评价标准;第六,不准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设置或者采用不同的信用评价指标;第七,不准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参与投标的行为。

聚焦拓市场,促升级。 针对当前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面临制约因素等问题,提出在实施“千团万企”行动、支持企业技改投资、强化优质企业梯度培育等方面加大政策创新力度。特别是立足浙江平台经济先发优势,提出加快构建“五大体系”:激发活力的创新体系、多元融合的生态体系、可知可感的服务体系、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高效协同的监管体系。着力推动浙江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始终走在前列。

聚焦优氛围,增服务。针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普遍反映的政商关系“清而不亲”、负面舆情困扰、拖欠账款和恶意讨薪时有发生等问题,明确提出“234”措施。“2”就是“两个无”,完善拖欠账款和欠薪常态化预防清理机制,努力推动实现政府无拖欠款、浙江无欠薪;“3”就是建立“3张清单”,政商交往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倡导清单,明确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交往规则,划清底线和红线,消除不必要顾虑;“4”就是明确“4个定期”,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定期研究重点产业项目情况;定期听取民间投资项目汇报;定期评估民营经济政策效果;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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