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防雷安全工作关系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雷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平安浙江”考核体系。当前,我县已进入雷电灾害多发季节。为有效预防雷电引发的事故,减轻雷电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防雷安全检查的通知》(台政办发电[2012]232号)和县领导批示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防雷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场所;
(二)医院、学校、车站、大型宾馆(酒店)、大型市场、大型商场、会展中心等各类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设施);
(三)金融、通信等各类电子设备较密集场所;
(四)家具行业。
二、检查内容
(一)防雷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二)防雷安全工作档案建立情况;
(三)新(改、扩)建项目防雷装置依法通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情况;
(四)已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
(五)防雷装置限期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5月11日—5月31日)
各地、个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单见附件1)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未列入名单存在防雷安全隐患的单位也要自查自纠,填写《防雷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于 5月 31 日前报县防雷办(设气象局内)(联系人:林云法,电话:87212350,传真:87232914)。
(二)第二阶段(6月1日—6月30日)
根据市府办文件精神,县政府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抽查,迎接市政府对我县防雷安全工作督查。
(三)第三阶段(7月1日—7月30日)
各防雷安全重点检查单位根据检查情况进行整改。各部门、行业对检查中发现存在防雷安全隐患较严重的单位,要督促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防雷安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建立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才能有效推进工作的深入开展。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防雷工作要求,本次检查由县气象部门牵头,安监、公安(消防)、住建规划、教育、经信、卫生、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防雷安全检查工作。
(二)强化责任。全市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各防雷重点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落实防雷安全工作责任制,积极做好防雷安全自查和后期整改工作。
(三)加强督查。本次检查要对防雷安全存在隐患较严重的单位发出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整改单位及时按要求做好整改。对一些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且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四)及时总结。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将防雷安全检查报告于8月7日前报送县防雷办(设在县气象局内)。全县防雷安全检查报告由县防雷办于8月15日前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市防雷办。
附件:1、玉环县防雷安全重点检查单位名单(80家)
2、防雷安全自查情况登记表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