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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政策法规   发布者:阿文   时间:2012/7/17   来源:本站资料   点击:1276 次
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
玉政发〔2008〕44号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模式转型,促进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着力加快技术进步,全面推进科技创新
  
  第一条大力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
  
  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各类创新载体建设,对被认定(不含复评)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积极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凡是按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争取一批国家级科技项目,对列入国家火炬计划、国家级星火计划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对列入省级技术创新或应对贸易壁垒项目,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研发一批新产品,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积极培育和建设创新型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二条鼓励重点优势行业技术改造。
  
  对符合本县产业导向的制造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等三个专项的技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经认定列入上述三个专项计划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实际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4%的贴息;其中机床行业及其他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总额不限,实际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给予5%的贴息;单个项目(企业)最高奖励150万元。县政府设立企业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评审和验收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条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先进技术相结合,大力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企业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大力培育创新主体。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被认定为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5万元。继续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与省级以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凡经县科技局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大力培育科技服务业,重点扶持区域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对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区域创新服务中心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实施专利战略。
  
  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获得国内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分别奖励400元和800元;获得国外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个分别奖励1万元和1.5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奖励2万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个奖励4万元。
  
  二、切实加强节能降耗工作,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条积极鼓励引导企业向低消耗、低排放、高效节约发展方式转变,全面落实节能降耗各项工作任务。2008年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00万元,以后每年按15%的比例增长,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发展。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实行滚动使用。
  
  三、加快企业体制改革,创新工业增长方式
  
  第六条积极鼓励企业上市。按照“不因上市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设立企业上市专项资金,推动企业上市。
 
第七条鼓励企业重组。
  
  1、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三年内企业内部股权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总股权的49%以上未发生变更的,其房地产变更登记视作非交易变更;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股权变化后的企业或股东就所涉及的土地出让缓交款或借款作出书面债务承诺后,办理变更手续。如涉及借款的,由原借出单位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在股权转让、资产购并时实际控股人未发生变化的,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2、对行业龙头企业整合兼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实行税费优惠。整合重组后,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非货币性资产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70%的,可将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企业注册资本,属个人股东的评估增值部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股东转让其股份或企业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原企业土地、房产等资产(包含无形资产)的变更,免收变更、过户手续费。
  
  3、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存在法律纠纷的除外。
  
  4、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符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按《玉环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8〕39号)执行,报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不符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保持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内部股份变化的,不收取土地收益金;股权对外转让的,按现行评估价的20%收取收益金,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5、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保持原使用集体土地性质不变,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内部股份变化的,不收取土地收益金;股权对外转让的,按现行评估价的12.5%收取收益金,契税由县财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6、整合重组后的企业,因技术进步或产品更新换代需添置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在报税务部门备案后,可自主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但最低折旧年限不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其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剩余部分优先用于补助其污染项目防治。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准备案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四、健全品牌培育体系,创新发展品牌经济
  
  第八条设立玉环县政府质量奖,表彰奖励获得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50万元、10万元。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国家、省、市名牌和商标。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30万元;获得经司法途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奖励20万元;获得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5万元;获得台州市名牌产品或台州市著名商标的,奖励3万元。
  
  第十条加强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企业组团参展工作,提高玉环制造业知名度。县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组织企业参展和区域品牌宣传。
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创新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夯实质量基础,提升质量水平。
  
  1、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订工作。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参与起草或主要修订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5万元、2.5万元。
  
  2、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5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奖励2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奖励10万元。
  
  3、对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体系)的单位,并获得国家4A级至1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
  
  4、对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奖励3万元。
  
  5、对将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或目录内已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将目录内已获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5万元、2.5万元。
  
  6、对建立计量检测体系的单位,并获得国家一级至三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第十二条加强全县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县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用于全县企业经营管理培训。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同一企业获得上述同一项目不同级别奖励的,以及两次或多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省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台州市名牌产品或台州市著名商标奖励的,均按最高奖额颁发,不累计颁发。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关于鼓励企业联合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4〕38号)、《玉环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办法》(玉政发〔2006〕17号)、《玉环县企业研发经费贴补办法》(玉政发〔2006〕16号)、《关于推进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意见》(玉政发〔2006〕15号)同时废止。其他以前相关政策有与本意见相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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