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推进经济、社会、政府“三大转型”,不断提升区域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县工业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加大有效投入
第一条 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当年或跨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3%给予奖励(限“三龙”企业及生产设备装备制造业企业享受);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4%给予奖励;1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5%给予奖励。为鼓励企业引进高端装备,对其中单台设备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相应提高1%。单个企业最高限奖200万元。全县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另行制订。
第二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两年内达到2亿元或实到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且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鼓励优势企业回归
第三条 对玉环籍在县外投资企业回归玉环投资的优势项目扶持,参照《关于鼓励在外优势企业回归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11〕30号)执行,其中项目用地支持政策调整为每亩奖励13万元,并分别于项目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时各兑现50%。
第四条 对符合产业发展导向以及环保等要求的其他回归企业项目,经县政府认定后,优先予以安排参与土地招拍挂。
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
第五条 对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的,可按税务特殊规定予以办理相关税收减免;不符合非货币性交易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收后,由县财政以重组所产生的税收县得部分70%为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后下一年度开始的5年内,年度税收同比增长达到10%以上的,以10%为基数,由县财政按超基数的税收县得部分7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企业整合重组中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因历史原因,部分权证不全但无争议的房产、土地,经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确认,并补齐规划、用地等相关手续后列入资产(违反规划、属于危房、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及存在法律纠纷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重组(包括兼并、合并、分立)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转移,符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按《玉环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玉政发〔2008〕39号)执行,报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手续。不符合现有工业用地规划的,保持原划拨土地性质不变,股权不变或内部股份变化的,不收取土地收益金,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股权对外转让的,按对外转让股权比例现行评估价的20%收取土地收益金,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涉及企业上市并列入上市资产的,由全县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另行确定。
第九条 支持优势企业、优势行业进行联合重组,做大做强。引导行业龙头企业对本行业或关联行业出现资金链运作困难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鼓励原贷款银行以延长贷款期限、减免贷款利息等多种形式,参与关停倒闭企业、困难企业的债务重组。支持债权人以债权置换股权的形式参与企业整合重组。鼓励商业银行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施综合授信。
第十条 整合重组后的企业,有环保限期治理项目的,其应上缴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以外,剩余部分优先用于补助其污染项目防治。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企业的荣誉称号、统计数据、品牌等,经批准后,可一并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管理、申报和共享,紧密层企业税收可纳入核心企业集团税收统计排名。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的优惠政策,自新重组的企业生产经营满3年、且销售规模达1亿元后予以兑现。
四、鼓励“三龙”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分类服务“三龙”企业。建立县、部门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县主要领导联系“巨龙”企业,县四套班子其他领导联系“玉龙”企业,县政府涉工部门领导联系“潜龙”企业。
第十三条 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三龙”企业建设用地、技改等项目给予优先申报立项、奖励,优先安排参与土地招拍挂,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向其重点倾斜。
第十四条 加大对“三龙”企业的人才支持。“三龙”企业引进高级技术人才或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享受县委县政府有关优惠政策,其经营管理培训纳入县政府企业培训范围。
第十五条 加大对“三龙”企业的金融支持。组织“三龙”企业参加银企对接,并向金融机构重点推荐。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及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创新融资途径,创造相对宽松的融资环境。
第十六条 积极创造良好的培育环境。建立“三龙”企业重点项目代办制度,由县为民中心为其全程代办服务,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规范对“三龙”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巨龙”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可直接行文请示县政府,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实行“一事一议”、“一厂一策”解决。
五、鼓励成长型科技型企业发展
第十八条 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工程。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但产品技术和科技创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的企业进行考核筛选,达到要求的,认定为玉环县科技型企业(总数不超过50家)。科技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实施成长型企业培育工程。由县经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当年度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下,但销售收入、税金、利润连续2年递增20%以上的企业进行考核筛选,达到标准的,认定为玉环县成长型企业。成长型企业自认定当年起3年内,由县财政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50%为标准,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列入省、市成长型企业培育的,在培育期内,由县财政分别以其比上一年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得部分的70%、60%为标准,给予奖励。
六、鼓励企业上市
第二十一条 加大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推动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具体全县企业上市鼓励政策另行制定。
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拓国内市场。支持本县企业组建地方产品销售联合体,抱团建设玉环产品市场。对企业和行业协会在国内开办玉环地方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本县20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三条 加大区域品牌宣传和推广力度。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区域品牌宣传活动,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全国性产业推介会,县财政予以补助。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展销会、博览会等活动予以一定补助。
八、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四条 推进电子商务建设。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建设一批行业网上商城,吸纳相关企业进入其营销链。对建立行业网站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业协会,按实际投资额(设备、网站建设费用、服务器租用费等),给予50%补助,最高限补1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当年新列入省级及以上信息化应用和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投入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投资总额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推进信息产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全国百强电子信息企业、全省30强电子信息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企业,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奖励5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
九、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推行精细化管理。对列入省、市精细化管理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企业被评为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管理创新成果被省级典型推广的,奖励5万元。评为省、市管理创新成果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对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经考核合格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八条 鼓励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标准体系)。获得国家AAAA、AA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建立测量管理体系,并获得国家AAA、AA级确认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当年列为省级、市级重点技术创新专项(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攻关项目)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对列为浙江省工业新产品并通过验收确认的项目,奖励2万元。
第三十条 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业绩良好的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培训辅导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发展民营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十一条 鼓励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支持工业设计企业发展和工业设计成果转化等基地建设,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可实行“一事一议”。
十、鼓励总部经济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基地培育建设。企业在玉环经济开发区规划建造企业总部大楼,用于企业商务办公、研发、营销、产品展示、采购等的,具体按《关于加快总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22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总部经济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将外地产品加工、销售合并在玉环驻地进行汇总纳税或异地企业销售回归,并经县税务部门认定,可参照《关于加快总部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22号)第十二条财政优惠政策第3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由县经信、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联合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鼓励土地“二次开发”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通过“退二优二”、“退二进三”,实现“腾笼换鸟”,提高经济质量效益,具体按《玉环县推进城区工业用地优二进三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2〕27号)执行。
十二、鼓励对外开放
第三十六条 鼓励企业优化外贸结构,加快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健全招商机制,加大招商选资力度,提高引资的质量和水平。具体按《玉环县2012年度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政办发〔2012〕42号)执行。
十三、鼓励促进科技创新
第三十七条 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科学院、工程院系统的研究所在我县设立成果中心的,给予300万元补助。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加快推动行业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区域性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
第三十八条 大力培育科技型和创新型企业。按新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企业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国家级星火计划的项目,每个奖励5万元。企业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经认定每个奖励5万元。企业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三十九条 加快技术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先进技术相结合,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强化创新主体培育。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
第四十条 积极培育专利示范企业。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5万元。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十四、鼓励实施品牌战略
第四十一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分别奖励10 万元、5 万元。对当年度新认定的省、市区域名牌,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当年度新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每只(件)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知名商号,每只(件)奖励15万元;新认定的市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每只(件)奖励5万元。
第四十二条 对当年度新获得国家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和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对当年度牵头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并发布的,相应减半奖励。对当年度制定联盟标准并实施的组织机构,奖励5万元。对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经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修改采用,并获得采标确认证书,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四十四条 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5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的,奖励20万元;对成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奖励10万元。
第四十五条 对将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或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化项目,经考核通过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四十六条 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级质量管理创新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市级标准创新型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十五、鼓励实施人才强县战略
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加快引进、培育并用好优秀创业创新人才,着力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具体按《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玉县委发〔2011〕32号)、《关于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若干意见的补充规定》(玉县委发〔2012〕36号)、《关于印发<玉环县“两创精英”评审认定细则>、<玉环县“两创精英”扶持奖励细则>、<玉环县海外优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玉县委办〔2012〕50号)执行。
十六、推进节能降耗
第四十八条 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的节能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重点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对工业用能企业和公共领域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项目投入资金在2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1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第四十九条 鼓励年耗水5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用水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对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立方米以上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第五十条 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市级绿色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
第五十一条 支持研发机构、企业等开发先进的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艺、设备。不断推进能源监测和监察。对用能量控制较好的企业,给予其能源管理员适当奖励,具体能源管理员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十七、推进污染减排
第五十二条 企业中控系统建设及在线监测设施建设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按其投资金额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三条 企业中水回用项目深度治理工艺提升改造达到国家减排核查要求,按其投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四条 在减排计划中,企业超额完成减排任务的项目,得到国家认可的,给予相应奖励。
十八、其他
第五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不符合城乡规划管理、节能减排要求,以及当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信用失范等事件的,一律取消上述政策的享受资格。
第五十六条 本意见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奖金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政策兑现在全县财政专项资金总额内统筹使用。
第五十七条 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要加强对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五十八条 本意见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意见》(玉政发〔2008〕44号)同时废止。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条款如有冲突,按本意见执行。
玉环县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