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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今年海关年报时间为2018年5月1日-8月31日
外贸预警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8/3/31   来源:海运网   点击:602 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简政放权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强化信用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工商总局、海关总署3月22日发出通知,自2017年度年报起实施工商、海关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通知指出,自2017年度年报开始,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台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报送“多报合一”年报。海关管理企业年报内容在现有向工商(含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年报信息基础上,增加英文名称、英文地址等海关年报事项,新增的海关年报事项不对社会公示。


  通知说,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每年由海关总署向工商总局提供,企业报送的年报信息由工商总局向海关总署推送共享。企业可以在通过公示系统完成年报报送之日起7日后,登录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海关接收企业年报的状态。


  通知指出,2017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报送时间为2018年5月1日至8月31日。截至8月31日仍未报送年报的,由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多报合一”年报前已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的除外),企业补报年报后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从2018年度开始,年报时间统一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


  通知说,2017年度是海关管理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多报合一”年报的第一年。公示系统调整与正在进行的工商企业年报时间重合,各地要做好年报的衔接工作,确保年报工作平稳过渡。各省(区、市)工商部门要根据工商总局下发的海关管理企业名单,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改造公示系统,确保2018年5月1日起海关管理企业能够按调整后的年报事项报送“多报合一”年报。为做好公示系统调整工作,2018年4月1日至4月30日,海关管理企业暂停通过公示系统年报。


  2018年4月1日前已经向工商部门报送2017年度年报的海关管理企业,应当在2018年5月1日后通过公示系统补报海关年报事项。未补报海关年报事项不作为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事由。海关管理企业补报2016年度及之前年度年报的,按照原规定的内容填报,不增加海关年报事项。


  通知要求,建立工商和海关年报“多报合一”工作机制。海关总署做好海关管理企业名单的管理、维护和共享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将该年度海关管理企业名单发送至工商总局。工商总局按照海关总署提供的名单,做好名单匹配和下发工作。年报工作期间,各省(区、市)工商部门应当按照公示系统要求,及时将企业“多报合一”年报信息通过数据中心汇总归集到工商总局。 

 

详情: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k0MDA0MQ==&mid=2649967433&idx=2&sn=4331751d761f3ef696779926f283c77f&chksm=bed5b56f89a23c79790ad8f54c8df954f08bad7dcc0233a2d6db29b3e8c620ee10758a714f2c&mpshare=1&scene=23&srcid=1207zHlnzoHPtUzlgMG1vwe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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